“房票”安置政策来了!
《实施意见》指出,在南昌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设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设商品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此外,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申请购房款结算。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资金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转账至新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记者了解到,已购房结算方面,单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结算申请后同步审核应兑付给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未购房结算方面,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此外,利息按最新人民银行挂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开始日期为房票核发当日,已使用房票购房部分资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未使用房票购房部分资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业银行兑付当日,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最长为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意见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但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可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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